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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

更新时间:2024-09-02   点击次数:161次

Ⅰ类设备

制造Ⅰ类EPL Ma或Mb级设备外壳材料,总含量(质量分数)不应超过:

15%的铝、镁、钛和锆,其中镁、钛和锆不超过7.5%。

上述要求不适用于Ⅰ类携带式测量设备,但设备应按29.3e)的要求标志符号 "X",并在特殊使用条件中指明贮存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特别注意事项。

Ⅱ类设备

制造用于不同设备保护级别的Ⅱ类设备外壳材料,总含量(质量分数)不应超过:

对于EPL Ga:10%的铝、镁、钛和锆,其中镁、钛和锆不超过7.5%;

对于EPL Gb:7.5%的镁、钛和锆;

对于EPL Gc:除风扇、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应符合EPL Gb的要求外,无其他要求。

如果超过了上述EPL Ga或Gb级设备的材料成分限制,设备应按照29.3e)的规定标志"X",并且特殊使用条件应含有足够的信息,以保证用户能够确定设备是否适合在特定条件下使用,例如,防止由于冲击或摩擦引起的点燃危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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